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