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实际需要。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维护与管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