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