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内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地面设施应当设有可靠的避雷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轨道交通车站内的商铺及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