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当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当设置明显标识,防排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