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火灾预防/第二节 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或者与相邻单位共同设立消防执勤站点,并配置相应的灭火救援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