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在场所的大厅、主要通道等公共活动区域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频等方式,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和要求。公共娱乐场所休息厅、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频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