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社会单位、居民家庭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下列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者场所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一)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无人值守的通信、电力机房等重点场所;

(三)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场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