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下列建筑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每秒三十升的厂房和仓库;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

(三)居住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

(四)人员密集场所;

(五)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场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