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下列建筑或者场所应当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一)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每秒三十升的厂房和仓库;(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木结构历史建筑;(三)居住与非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场所;(四)人员密集场所;(五)法律、法规或者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建筑或者场所。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