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设备和新型防火材料。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承担安装调试、中心值班、信息处置等技术服务职责,将联网单位火灾报警系统运行状况及故障情况及时反馈至用户单位,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