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等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