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等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