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各类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相应的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教育,组织师生到消防安全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