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消防宣传教育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人员密集场所保安人员,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负责人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理人员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专门培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