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社区、村庄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置固定消防宣传设施,利用广播、视频设备适时播放消防安全常识,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