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已修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