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指导辖区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及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