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二)打骂、侮辱当事人的;(三)违规收费或者收缴罚款后不出具专用票据的;(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