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改造。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