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街景等建设和改造方案涉及环境卫生设施的,论证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不得擅自变更、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经批准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