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五十六条已修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事业需要,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以及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大件垃圾投放点、垃圾处置设施的设置方案并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立项报批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