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