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因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将装饰、装修垃圾运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场所处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