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产生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