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五十二条已修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定期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并根据实际产生量,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