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