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和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