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和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市、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