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生活垃圾和餐厨废弃物第五十条已修改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