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