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对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并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休息的影响。

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道或者堆积在道路、绿化带、花坛,避免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