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主要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省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