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五节 居住区第四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建设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举报。居民进行装修、娱乐、体育及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生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