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居住区内的公共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在墙面、楼道、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居住区的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内不得晾晒、牵挂物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