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五节 居住区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居住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卫生。居住区内的道路应当保持平整畅通,整洁卫生;居住区内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居住区内的绿化应当定期养护,不得毁坏、侵占绿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