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施工现场应当防止扬尘,拆除作业应当采取湿式作业法;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河道。

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