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建设工地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