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节 建设工地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建设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不具备封闭围挡条件的,设置围栏。(二)建设工地内靠近围挡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顶部。(三)建设工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搭建脚手架等设施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