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色调、造型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小品及绿化设施,应当进行日常养护、定期修剪。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