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所。产生污水、污泥和垃圾的,应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污水、污泥预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前款规定的市容环境规范要求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园林等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