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三十条已修改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配备卫生设施,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