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

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经营,配备卫生设施,并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