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行政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