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