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影响市容。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确定准许停放的地点;鼓励沿街单位在非工作日向社会开放停车场所。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