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节 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三)检查井、箱盖等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保持齐平状态。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和修复。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