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户外广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