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