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户外广告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的;(四)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