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户外广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对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应当予以修复。空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需要发布公益公告的,应当在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时予以明确。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