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四条已修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粉刷或者清洗,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破损的,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及时整修。建筑物、构筑物临街外墙安装空调的,空调外机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占用人行道,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