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已修改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家和地方城市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形态、色彩;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许可。原审批部门在许可时应当听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