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线网结构,优化场站布局,完善综合换乘枢纽,促进区域之间公共交通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并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及其他出行方式的协调。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草案。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