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公共交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