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结合公共交通发展和公众出行需求,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布局、功能分区和用地配置。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